关于第382653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265337

阅读:102268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黑马海购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5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972号“XM及图”商标、第13463532号图形商标、第3213717号“SHENGHUI及…

  申请人:深圳黑马海购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5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972号“XM及图”商标、第13463532号图形商标、第3213717号“SHENGHUI及图”商标、第8356445“腾驹达及图”商标、第38159952图形商标、第9785003号“琅德商贸及图”商标、第7720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标志设计合同、产品宣传图片、公司内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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