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岛湖贺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8960号“尹山淳货 YIN SHAN CHUN GOOD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885136号“奶宝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