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雀凌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73899号“捷豹JI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38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雀凌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073899号第28类“捷豹”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请求将使用材料进行交换程序,并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服务合同、被许可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卷,并将其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程序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且所有证据仅仅是象征性使用,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下,不能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电动游艺车;麻将牌;扑克牌;棋;跳棋;全自动麻将桌(机);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钓具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曾授权给他人使用,复审商标是否进行过有效使用尚需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销售服务合同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数量为一台,未体现复审商标,即使该交易真实存在,也仅能证明被许可人针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一次销售行为,该行为属于偶发行为,不足以证明在复审商标和其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已形成稳定的联系,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