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839号“众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963888号“众行家及图”商标、第6411168号图形商标、第17833890号“Z众B”商标、第1594663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