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6758号“LUM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UMEE G1296758

阅读:77412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路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6758号“LUM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具有含义和显著性的商标,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商标向WIPO提出限定指定服务的申请,将指…

  申请人:路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6758号“LUM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具有含义和显著性的商标,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商标向WIPO提出限定指定服务的申请,将指定中国的服务限定为“广告;替他人推销”。上述限定后的项目均完全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翻译、限定商品申请表格及翻译摘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网上批发和零售商店服务的特色消费电子产品,以消费电子产品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消费电子产品为特色的批发经销店服务在中国仍属于不被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6758号“LUM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UMEE G12967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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