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5130号“C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4164604号“C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与第5854486号“克瑞C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06194号“CE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61137号“C65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第5828065号“C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28093号“C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