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632546号“超美极 FL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7134号“塑美极 therm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超美极”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塑美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