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885号“S 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595619号“超人SUPERMAN”商标被我局于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不予注册决定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