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2493号“OO EYE TECH欧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07627号“Eye.视力及图”商标、第37421295号“eye莱及图”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8400号“Eye莱”商标、第15406467号“EYE眼房及图”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