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无意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5579号“oui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53749号“our home及图”商标、第13698878号“爱味弘 OUR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oui hom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our home”、引证商标二英文文字“OURHOME”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