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7259号“寒武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6972号“寒武纪CAMBR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3、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220群组服务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9213号“寒武纪Hanwuji”商标、第28341465号“寒武纪Hanw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直接密切的产源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及其“寒武纪”品牌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所称复审的4220群组项目仅为“ 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文档数字化(扫描);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网络服务器出租;恢复计算机数据;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系统分析;平台即服务(PaaS);数据加密服务;远程数据备份;计算机安全咨询;网站设计咨询;服务器托管;计算机软件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解密服务;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计算机的设计和开发;数据迁移服务;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托管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动画设计(替他人)”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第4220群组“ 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文档数字化(扫描);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网络服务器出租;恢复计算机数据;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系统分析;平台即服务(PaaS);数据加密服务;远程数据备份;计算机安全咨询;网站设计咨询;服务器托管;计算机软件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数据解密服务;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计算机的设计和开发;数据迁移服务;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托管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动画设计(替他人)”服务申请复审,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4220群组以外的其余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4220群组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文档数字化(扫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