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班牙港口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7981号“Ports of Sp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标志相同的第018038738号“Ports of Spain及图”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并且西班牙是欧盟成员国,上述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可以证明西班牙政府已同意“Ports of Spai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第018038738号“Ports of Spain及图”商标欧盟注册证、百度百科关于“欧盟”的词条内容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Ports of Spain及图”商标欧盟注册证公证认证材料,显示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Spain”系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当然视为西班牙政府同意申请人使用国名,申请人复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