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阿必游戏洞察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85772号“THE TRIBE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2162号“The Trib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已在中国投入使用并且申请人已在世界多个国家申请注册了“THE TRIBEZ”及其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抄袭与复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得知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之后,试图向申请人高价兜售引证商标,企图从商标转让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恶意明显。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复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