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308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8206号“珍及图”商标、第6010904号“珍及图”商标、第38926197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3月27日,现处于续展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