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72308号“珍·尚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珍·尚银 39672308

阅读:159294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308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8206号“珍及图”商标、第6010904号“珍及图”商标、第38926197号“珍及…

  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308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8206号“珍及图”商标、第6010904号“珍及图”商标、第38926197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3月27日,现处于续展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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