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暨市领券啦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10623号“领券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与第39776696号“领劵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市场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领券啦”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