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敏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0979号“RAIN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735181号“RAI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35182号“RAI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异议决定已生效,两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