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可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4274号“润创RUN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1211号“创润CHUANG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19年5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