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康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1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7163号“狮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92049号“狮盾任意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77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96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2835号“PREMIER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67480号“BARCLAYS ENGLISH PREMIER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71671号“狮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比较,其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