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辩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知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32224号“今日刑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刑辩”即刑事辩护,虽然体现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但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符合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使用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和宣传。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今日刑辩”,使用在指定的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