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11472号“康乐茶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乐茶城 39011472

阅读:130159 2020-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晨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1472号“康乐茶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3516号“康乐快餐鱼仔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0829…

  申请人:昆明晨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1472号“康乐茶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3516号“康乐快餐鱼仔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0829号“康乐99”商标、第19012912号“康乐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六)分别处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8222号“康乐药业Leisure Medicine KL及图”商标、第37634294号“康乐孕婴”商标、第13232144号“大康乐及图”商标、第9239563号“康乐乐KANGLELE及图”商标、第5733268号“囍楽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差异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康乐茶城”介绍、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引证商标二、三、六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2144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评字[2020]第000013816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康乐”,其与引证商标八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011472号“康乐茶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乐茶城 390114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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