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4024号“新华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0548号“华鹰”商标、第1717788号“华鹰HUAYING及图”商标、第6500281号“华鹰”商标、第25858746号“华鹰HUAY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中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获得的荣誉、领导参观视察照片、有关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的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两轮手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新华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华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