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兹电子科技(恩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5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1694号“ener及图”商标、第20257907号图形商标、第6182995号“绿天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