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玄瑞仙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45625号“神氣精酒 shen qi jing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75007号“露益精気神”商标、第1163521号“精氣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鉴于我国传统已有的认读习惯,即有从左到右又有从右到左的认读方式,因此,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神氣精”也可被认读为“精氣神”,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