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5827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9458278

阅读:97647 2020-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崔家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伟云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19458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争议…

  申请人:崔家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伟云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19458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原权利人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恶意抄袭各大行业品牌,如“健乐福”、“富贵鸽”、“ILVD”,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其原注册人马继坤于2016年3月2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2019年2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被申请人丁伟云名下。

  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九十余件商标,包括“龄草集”、“健乐福”、“高盛”、“富贵鸽”、“ILVD”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有描述性,或具有欺骗性,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龄草集”、“健乐福”、“高盛”、“富贵鸽”、“ILVD”等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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