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MG MORI SALES AND SERVICE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2506号“DMQ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5877号“DM REFLECTIVE MATERIAL”商标、第24091027号“4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以及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公司官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均含“DM”,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