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浪
委托代理人:长沙捷万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2391号“趣用车 QUYONG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55248号“趣乐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