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有特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鼎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0532号“风光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2763号“MOMOLAND;MOMOKING&MOMOQUEEN及图”商标、第6866915号“西游童话;MOM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944131号“西游童话 MOMOKING 及图”商标、第8959053号图形商标、第9011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以及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