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13828号“骑客CHI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骑客CHIC及图 14113828

阅读:86660 2020-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超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13828号“骑客C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44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超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13828号“骑客C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44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被申请人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公司始于2013年,是一家集平衡车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电动平衡扭扭车所获荣誉证据;

  2、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平衡车产品、产品外包装、包装袋、签字笔、名片图片;

  3、《法国授权销售经销协议》、《北欧丹麦、瑞典、挪威、芬兰授权经销协议》、《印度授权经销协议》、《波兰专利许可合同》、《深圳自由侠专利许可合同》、申请人与国内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申请人与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文件》及有品有鱼平台宣传图片、申请人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商业合作保密协议》、申请人与国内企业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

  4、被申请人海关备案信息;

  5、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图片及账户交易明细回单;

  6、被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

  7、被申请人平衡车产品在京东、天猫、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销售页面;

  8、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网络直播平台宣传复审商标及平衡车产品证据;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

  10、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交易采购协议;

  1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12、第三方媒体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报道或评价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参加展会照片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的新闻报道;

  2、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中,永康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页。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有篷的车辆、高尔夫球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助力车、运载工具轮平衡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电动运载工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10为其与他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合同》、《交易采购协议》以及被申请人与国外企业签订的《独家分销商协议》,证据7为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平衡车在第三方销售平台上的销售页面信息,证据8为其骑客牌平衡车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和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宣传证据,证据12为第三方媒体平台对其骑客平衡车的报道,证据2、5为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图片和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会场图片。虽然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或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但是各项证据的内容可互相印证,在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在指定期间内已进行使用,持续至指定期间结束后。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平衡车”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和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助力车、运载工具轮平衡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有篷的车辆、高尔夫球车”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助力车、运载工具轮平衡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113828号“骑客CHI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骑客CHIC及图 141138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6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