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奇数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54184号“SEA NUM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EA NUMBER”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50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613号“VAN MARCKE及图”商标、第36711390号“马芮诗家居 MAGRACE及图”商标、第2108656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81719号“PIERRE GEORGES及图”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