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39911号“生活好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生活好集市 39139911

阅读:102675 2020-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9911号“生活好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生活好集市”是原申请人旗下知名支付平台“支付宝”所推出的一项线下实体体验活动,与“支付…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9911号“生活好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生活好集市”是原申请人旗下知名支付平台“支付宝”所推出的一项线下实体体验活动,与“支付宝”关联密切,是原申请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臆造出来的词汇。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支付宝部分荣誉证书、关于“生活好集市”的部分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生活好集市”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139911号“生活好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生活好集市 391399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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