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1480号“AC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CP G1491480

阅读:20929 2020-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LIMEX GMBH PRECISION IN ALUMINIUM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480号“AC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4880号“ACP”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ALIMEX GMBH PRECISION IN ALUMINIUM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480号“AC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4880号“A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5613号“A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98628号“A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官网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旗;金属嵌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包头;金属屋顶;金属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英文“ACP”构成,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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