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蔡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6426号“MERCURY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2251号“MERC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57076号“水星家纺 MERC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57088号“水星家纺 MERC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ERCURYSPAC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部分“MERCURY”,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