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图灵通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47788号“视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6737号“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标识有所区别,双方商标所有人实际经营范围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网站、申请商标创意说明、域名证书、宣传图片、参展情况、产品试用协议、宣传图片、采购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由中文“视达”构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