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翔枫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45499号“大宅门DAZHAI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8864号“大宅门木业 DA ZHAI MEN MU 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非金属水管”商品,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9713号“大宅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9年7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非金属水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