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吉佛轮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9132号“G4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55205号“G4出动G4”商标、第26168028号“G4 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G4”,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