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66910号“南京工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京工学院 37966910

阅读:7183 2020-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南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6910号“南京工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历史悠久享誉海内外的高等学府。申请商标“南京工学院”系申请人的历史名称,与申请人具有明确的、真实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注册主观上不带有欺…

  申请人:东南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6910号“南京工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历史悠久享誉海内外的高等学府。申请商标“南京工学院”系申请人的历史名称,与申请人具有明确的、真实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注册主观上不带有欺骗性,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先曾有高校以真实的历史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学校介绍;2、申请人历史沿革资料;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南京工学院改名为东南大学的批复》;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号》;5、申请人出版社出版的《东南大学史》第二卷照片;6、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资料;7、第8984434号“交通大学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及图”商标信息及西安交通大学介绍。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南京工学院”为申请人东南大学的曾用名称,其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消费者对服务的产源产生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966910号“南京工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京工学院 379669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6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