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学而信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7日对第21297173号“学而信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事实上该商标已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极其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关联度极高,相关公众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很容易对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行业协会推荐信;2、企业简介;3、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商标授权使用证明;4、企业管理制度;5、企业社会活动照片;6、网络媒体报道;7、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8、商标注册证;9、作品登记证书;10、专利证书;11、审计报告;12、税审报告;13、销售发票;14、广告合同及发票;15、杂志、包括;16、企业所获荣誉;17、判决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审理决定准予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指定服务关联度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理由,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一定关联,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时,已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