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78848号“宏诚农家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诚农家米 40478848

阅读:99618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田运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8848号“宏诚农家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198号“宏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

  申请人:田运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8848号“宏诚农家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198号“宏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6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农家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478848号“宏诚农家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诚农家米 40478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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