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俊勇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6474号“MI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147号商标于2019年7月27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