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利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九章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27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65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并邮寄给申请人,其中包括以下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在官网的“微课堂”截图;
2、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等在线平台播放的九章格线下课程录制视频截图;
3、“索玛方块”移动端游戏软件下载记录截图;
4、被申请人创作的教学器具照片;
5、淘宝网中被申请人“九章格”官方旗舰店截图及部分教学器具商品的评价记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证实,不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未包含重要的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真实的商业销售,而且大部分证据均为网页截图,无时间信息,证明力极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复审商品,或未显示经营者信息,且在案均为自制证据,均未经公证,前述截图、普通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已实际投入到公开的市场活动中。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