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1919号“P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新推出的净味系列冰箱产品的品牌名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8279号“皮仕特P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ST+”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PS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