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76326号“婴初宜Einchu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婴初宜Einchues 29076326

阅读:86501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朗豪坊日用品商行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9日对第29076326号“婴初宜Einchu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7131…

  申请人: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朗豪坊日用品商行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9日对第29076326号“婴初宜Einchu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713112号“宜婴及图”商标、第5364112号“宜婴yiying”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在相关网站售卖,其已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销售网络图、销售合同及发票;

  2、广告合同、设计合同及发票;

  3、展会合同、发票及图片;

  4、产品质量证明;

  5、荣誉证书;

  6、品牌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卫生球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诸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球”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婴初宜”及字母组合“Einchues”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婴初宜”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宜婴”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网上售卖,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了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076326号“婴初宜Einchu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婴初宜Einchues 290763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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