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榀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盖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49017号“六本木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722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6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市越秀区浚艳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已注册,经营者为姜浚),已将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和公开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部分证据为超期提交):
1、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商标转让证明;
2、转让人个体户执照;
3、转让人身份证;
4、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5、申请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杭州中洲女装城特摩芮儿服饰店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
7、广州店店址所在的广州中大商圈延迟营业通知、杭州店所在的意法商业集团延迟开工通知;
8、六本木门店照片;
9、六本木购物袋;
10、进货发票;
11、销售发票、销售收款纪录、销售发货单;
12、六本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宣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越秀区浚艳服装店于200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榀浩服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转让情况,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5、6为个人或企业资质情况,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7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8、9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11、12主要体现在服装等商品上,应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5类商品范畴,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35类服务范畴,且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与第25类商品一般不判为类似服务或商品。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