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22222号“WOL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OLWO 21822222

阅读:30401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1822222号“WOL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VOLVO”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拥有长达九十多年的历史,英文“VOLVO”商标…

  申请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1822222号“WOL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VOLVO”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拥有长达九十多年的历史,英文“VOLVO”商标及其对应的“沃尔沃”中文商标在中国也已使用多年,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泛大力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21416号“VOL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3、被申请人意图搭借申请人的良好声誉,谋求不正当利益,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信息;

  3、申请人及在华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网站上关于集团的简介、系列品牌的介绍、发展大事记;

  4、《财富》杂志中文网及榜单;

  5、新闻报道、网络媒体报道;

  6、有关“VOLVO”商标的起源和演变的说明、“VOLVO”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的注册清单;

  7、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等经济指标;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沃尔沃”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文献报告;

  9、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奖项证书;

  10、广告投放费用及支持明细、广告宣传协议等宣传数据;

  11、申请人赞助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及公益事业的报道;

  12、资质认证证书、驰名商标认定裁定书、《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司法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5类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六项服务上于2017年1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9年3月14日,争议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13803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19年4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6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4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大写英文“WOLWO”构成,与引证商标英文“VOLVO”相比较,在字母组成、排列方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的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22222号“WOL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OLWO 218222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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