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82008号“VC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燃气、厨房家电行业领域的知名企业,“VCOO”作为“华帝VATTI”的副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3845号“VCOO凡古”商标、第17078079号“V100”商标、第8382356号“VCO维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VCO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VCOO”、引证商标二文字“V100”、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VCO”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箱;画框;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婴儿床;玩具箱;黄琥珀;展示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