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78822号“mart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tian 28878822

阅读:16009 2020-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78822号“mar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0460号“Martian”商标、第1211315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第1046861号“Mart…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78822号“mar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0460号“Martian”商标、第1211315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第1046861号“Martin”商标、第10129528号“MARTIAL”商标、第14167069号“唛甜Markt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力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97期、第1678期、第1685期、第170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12月9日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服装、柔道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套头衫、衬衫、外套、裤子、裙子、连衣裙、运动衫、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围裙(衣服)、T恤衫、内衣、婴儿全套衣、化装舞会用服装、服装、游泳衣、体操服、雨衣、防水服、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柔道服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artian”与引证商标四“MARTIAL”,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套头衫、衬衫、外套、裤子、裙子、连衣裙、运动衫、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围裙(衣服)、T恤衫、内衣、婴儿全套衣、化装舞会用服装、服装、游泳衣、体操服、雨衣、防水服、婚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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