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孩之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4416号“MONOPOLY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旗下已经被使用在酒店餐饮行业的五星级主题酒店标志,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505号“极MONOPOLE及图”商标、第17200568号“polymon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删除申请商标在第4302、4303、4305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服务项目,即删除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宠物旅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0567号“polymono”商标、第36468288号“极MONOPO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牛津在线词典、有道在线词典上对“MONOPOLE”的翻译;3、“POLYMONO”品牌介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宠物旅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宠物旅馆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字“MONOPOLY”与引证商标三“polymono”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