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20927号“Sense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nseLab 29720927

阅读:108943 2020-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20927号“Sens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SENSE”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58755…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20927号“Sens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SENSE”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58755号“盛世美行 SENSE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3550号“先施科技 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79546号“深思 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74999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7857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22891号“SEN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816568号“翔视 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80083号“HI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63195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634832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66172号“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与第1323806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876314号“LAB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728323号“SENS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864138号“I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不应阻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四、八、十一尚处撤销程序中,且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九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十注册申请将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sense”系列商标列表、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获得证书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5月24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97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63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八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484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九、十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十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电子芯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摄像机、集成电路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幻灯片(照相)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雷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避雷针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量器具、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衡器、测量仪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传感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遥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遥控仪器、天线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比重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解装置、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电解槽、蓄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均含显著性较强的字母“SENSE”;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ense”与引证商标六“SENSEE”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SenseLab”与引证商标十三英文“LabSense”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字典;光学字符识别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游戏软件;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手势识别软件;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图像处理用电子卡;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衡量器具;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婴儿监控器;可视婴儿监控器;自动广告机;行车记录仪;非医用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红外探测器;距离记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比重计;视听教学仪器;感应器(电);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驾驶或控制运载工具用模拟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可变电感器;电动调节装置;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电子防盗装置;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防盗报警器;眼镜;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幻灯片(照相);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办公室用打卡机;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考勤机;航行用信号装置;电线;半导体;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五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收银机;办公室用打卡机;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考勤机;航行用信号装置;电线;半导体;视频显示屏”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办公室用打卡机;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考勤机;航行用信号装置;电线;半导体;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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