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9586号“十心十箭钻石 AL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十心十箭”为一种加工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不是任何加工技术的名称,也并没有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任何直接表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十心十箭”为一种加工技术,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据此,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十心十箭”为一种加工技术,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