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恒通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6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9168号商标、第158551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经处于注销状态,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重庆邮政广告公司涪陵分公司的登记状态为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二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